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易緝字第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9年2 月26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甲基安非他命玖小包(驗餘淨重共肆點肆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吸食器壹組,沒收之;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甲基安非他命貳小包(驗餘淨重共零點參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吸食器壹組,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甲基安非他命拾壹小包(驗餘淨重共肆點捌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吸食器貳組,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487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9年10月9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緝字第5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5 年內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78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2383號裁定送強制戒治,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12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及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嗣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4455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1年5 月18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又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3190號裁定送強制戒治,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61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及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1865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2年11月1 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另於91年間,因轉讓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18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及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
刑事庭法 官 林孟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緝字第5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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