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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02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鍾雅蘭鍾雅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訴字第102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1296號、第1652號),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柒柒參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柒柒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同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360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7年9 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同院以87年度少訴字第3號判決判處免刑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以以88年度毒聲字第236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同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435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同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831號裁定停止戒治出所,並付保護管束,迄至90年2 月3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同院以89年度竹北簡字第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另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以93年度訴緝字第5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4 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於94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同院以95年度竹簡字第52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揭後三罪嗣經同院以95年度聲字第101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96年1 月26日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迄至96年3 月15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猶不知悔改,於下列時、地,分別為下列之犯行:

㈠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2 月10日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26小時、9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分別以針筒注射之方式及以吸食器燒烤之方式,先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於99年2 月10日凌晨3 時30分許,在桃園縣蘆竹鄉○○路220 號真善美汽車旅館為警查獲,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分別呈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㈡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2 月24日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26小時、96小時內之某時,在其桃園縣中壢市○○○○街175 巷35號居所內,分別以針筒注射之方式及以吸食器燒烤之方式,先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於99年2 月24日下午3 時5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街15巷巷內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剩餘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2773公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陳恩如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023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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