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31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靜梅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訴字第131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9年8 月31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袋(驗餘毛重零點玖伍玖貳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驗餘毛重零點陸壹伍陸公克)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袋(驗餘毛重零點玖伍玖貳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驗餘毛重零點陸壹伍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緣甲○○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0年8 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32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5 年內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108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2年7 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字第29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4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24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7年5 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35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而於96年9 月7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均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並戒除毒癮,㈠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4 月19日上午10時許,在址設於臺北縣中和市○○路之「網腳」網咖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入香菸煙草內,再以打火機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4 月19日上午11時許,在上址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9年4 月19日16時10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路北上交流道口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而供己施用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前毛重0.97公克,因鑑驗使用費失0.0108公克,驗餘毛重0.9592公克,含與毒品無法析離之包裝袋1 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為安非他命)1包(驗前毛重0.63公克,因鑑驗使用費失0.0144公克,驗餘毛重0.6156公克,含與毒品無法析離之包裝袋1 個),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四、附記事項: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其中包裝袋部分,依現行檢驗方式乃以刮除方式為之,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而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費失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林靜梅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林靜梅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313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