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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55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顏世翠顏世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訴字第255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靂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

3558號、第3627號、第4175號),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下午

5 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林靂生所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各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物,分別依附表主文欄所示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注射針筒肆支、吸食器壹個及分裝袋捌個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林靂生前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311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9年5 月5 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4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悛悔,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施用方式,分別施用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分別為警查獲,並分別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38條第1項第2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顏世翠

     書記官 陳淑瓊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庭 法 官 顏世翠

書記官 陳淑瓊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方式及施用│查獲時間、地點、│    主 文 欄          │
│號│              │毒品種類      │方式及扣案物    │                      │
├─┼───────┼───────┼────────┼───────────┤
│一│99年6 月6 日凌│分別以針筒注射│因其為毒品列管人│林靂生施用第一級毒品,│
│  │晨某時,在桃園│之方式施用第一│口,於99年6 月6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縣平鎮市○○路│級毒品海洛因、│日凌晨5 時45分經│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南勢一段168 號│以吸食器燒烤之│警通知後到所(桃│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
│  │住處          │方式第二級毒品│園縣政府警察局平│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甲基安非他命各│鎮分局)採尿送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1 次。        │後,結果呈鴉片類│元折算壹日。          │
│  │              │              │、安非他命類陽性│                      │
│  │              │              │反應            │                      │
├─┼───────┼───────┼────────┼───────────┤
│二│99年7 月11日下│分別以針筒注射│因其為毒品列管人│林靂生施用第一級毒品,│
│  │午3 時30分許,│之方式施用第一│口,於99年7 月11│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為警採尿時起分│級毒品海洛因、│日下午3 時30分經│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別往前回溯26、│以吸食器燒烤之│警通知後到所(桃│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
│  │96小時內之某時│方式第二級毒品│園縣政府警察局平│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在桃園縣平鎮│甲基安非他命各│鎮分局)採尿送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市○○路南勢一│1 次。        │後,結果呈鴉片類│元折算壹日。          │
│  │段168 號住處  │              │、安非他命類陽性│                      │
│  │              │              │反應            │                      │
├─┼───────┼───────┼────────┼───────────┤
│三│99年7 月15日某│分別以針筒注射│因其姐林姿吟向警│林靂生施用第一級毒品,│
│  │時許,在桃園縣│之方式施用第一│方檢舉其施用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平鎮市○○路南│級毒品海洛因、│,於99年7 月15日│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勢一段168 號住│以吸食器燒烤之│晚間11時45分許,│算壹日,扣案之注射針筒│
│  │處            │方式第二級毒品│在左揭住處為警查│肆支、分裝袋捌個均沒收│
│  │              │甲基安非他命各│獲,並扣得其所有│;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
│  │              │1 次。        │供本件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              │毒品所用之注射針│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筒4 支、其所有供│壹日,扣案之吸食器壹個│
│  │              │              │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分裝袋捌個均沒收。  │
│  │              │              │品所用之吸食器1 │                      │
│  │              │              │個及其所有供本件│                      │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              │及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分裝袋8 個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555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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