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6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訴字第61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30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緣乙○○前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20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579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7年2 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10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95年間因重利、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易字第125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3 月,嗣經分別減刑為2 月又15日、1 月又15日,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確定,而於97年5 月12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並戒除毒癮,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12月29日22時許,在其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77巷20號7 樓之2 之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98年12月30日13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2 號為警查獲,而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