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0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069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宜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宜慧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送(少年)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7年4 月10日釋放。其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 年內,復於98年7 月25日21時45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某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次,嗣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呈現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代謝物之陽性反應,因而查獲等情。被告上開犯罪之犯罪地係在新竹縣竹北市,其住居所則為新竹市○區○○里○ 鄰○○街66巷36號,均非在本院轄區。又被告於99年01月13日至99年08月07日,雖曾因另案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惟已於99年08月07日執行完畢出監,於本件起訴時之99年11月24日,其所在地亦非在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自應為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