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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06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謝順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06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宜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宜慧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送(少年)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7年4 月10日釋放。其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 年內,復於98年7 月25日21時45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某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次,嗣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呈現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代謝物之陽性反應,因而查獲等情。被告上開犯罪之犯罪地係在新竹縣竹北市,其住居所則為新竹市○區○○里○ 鄰○○街66巷36號,均非在本院轄區。又被告於99年01月13日至99年08月07日,雖曾因另案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惟已於99年08月07日執行完畢出監,於本件起訴時之99年11月24日,其所在地亦非在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自應為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至遲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謝 順 輝

書記官 魏 里 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069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