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1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110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建銘
- 選任辯護人
- 蕭俊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建銘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建銘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嫌重大,復有勾串被告及反覆實施竊盜案件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第2 款、同法第101 條第1 項第5 款之羈押要件,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12月7 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邱建銘前經裁定羈押之原因仍存在,復另涉有加重竊盜未遂案件,經本院以99年易字第64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有被告刑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附卷可佐,若非羈押,顯難擔保其審判及執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0年3 月7 日起延長羈押2 月。另本裁定業於100 年3 月2 日訊問被告後,當庭宣示,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