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6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64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薛憲麒
- 選任辯護人
- 吳啟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0年1月21日宣判之99年度易字第64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薛憲麒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之上訴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且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如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次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99年度易字第646 號第一審判決,未附具體理由,具狀提起上訴,依前述規定,本院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提上訴理由書。
三、若上訴人逾期仍未以書狀補提具體上訴理由者,本院逕將本案卷宗及證物檢送上訴法院審理,依法以判決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