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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64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華奕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64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薛憲麒
選任辯護人
吳啟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0年1月21日宣判之99年度易字第64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薛憲麒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之上訴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且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如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次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99年度易字第646 號第一審判決,未附具體理由,具狀提起上訴,依前述規定,本院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提上訴理由書。

三、若上訴人逾期仍未以書狀補提具體上訴理由者,本院逕將本案卷宗及證物檢送上訴法院審理,依法以判決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華奕超

書記官 徐珮綾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646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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