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簡字第108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潘政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桃簡字第108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82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更正:「甲○○前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於96年10月24日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25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於96年12月3 日確定在案,嗣於97年5 月6 日入監服刑,甫於97年8 月6 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悔改‧‧」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聲請書)。

二、訊據被告甲○○就上揭犯罪事實,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網路e 世界」網咖店之櫃臺人員陳怡萱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2 張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前因竊盜,於96年10月24日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25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於96年12月3 日確定在案,嗣於97年5 月6 日入監服刑,甫於97年8 月6 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猶不思正途,賺取生活所需,竟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已侵害他人財產安全,所為誠屬不該,足認守法觀念薄弱,惟念及所竊取財物價值非鉅,所生危害程度輕微,且被害人以表明不願追究,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坦承犯行,堪認尚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政宏

書記官 劉乙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簡字第1083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