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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簡字第1954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潘政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桃簡字第195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636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甲○○㈠於83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先經本院於93年9 月2 日,就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部分,以83年度訴字第35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其所餘犯行,再經本院於83年7 月11日以83年度訴字第66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4 月,嗣因不服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83年10月27日以83年度上訴字第5404號判決上訴駁回,於83年12月11日確定在案,上揭二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4年度聲字第254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5月確定;㈡復於84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於84年10月11日以84年度訴字第76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10月、1 年,因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85年3 月26日,就上訴部分以85年度上訴字第57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並於85年5 月13日確定在案,上揭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5年度聲字第109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上開㈠、㈡所示各罪,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948號裁定減刑並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4 月又15日、3 年7 月確定,其於85年10月4 日入監接續執行,至89年2 月1 日因縮短刑期假釋並付保護管束出監,嗣因撤銷假釋,於92年1 月21日入監執行殘刑,甫於96年10月17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竟猶不知悔悟‧‧」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聲請書)。

二、訊據被告就傷害告訴人乙○○犯行部分坦承不諱,惟仍辯稱:伊當時係用拳頭毆打被害人頭部,未使用任何凶器,但伊所有之鑰匙在毆打被害人過程中不見云云。經查: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指述綦詳,復有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1 紙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傷害犯行明確。被告雖辯稱係徒手毆打被害人,然經檢察官提示自被害人頭皮取出之殘留鑰匙碎片供被告辨識後,被告亦坦承該鑰匙碎片為其所有,足認應確有持車鑰匙毆打被害人頭部之行為甚明,被告所辯,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普通傷害罪。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僅因停車糾紛,不思以理性、和平方式解決,竟使用暴力,毆打被害人乙○○頭部,致被害人受有頭皮之開放性傷口併異物殘留、左側前臂表淺性擦傷等傷害,有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1 紙在卷可證,被告所為誠屬不該,及其犯罪動機、手段、智識程度、素行,並兼衡被告不思悔過並與告訴人商談和解事宜,反於偵查中表示:「我根本沒有要賠他,我賠他幹嘛,又不是我的錯」等語,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7 月14日訊問筆錄1 份在卷可參,犯後態度惡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77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 政 宏

書記官 劉 乙 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 條(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簡字第1954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