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簡字第29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桃簡字第292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周榮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緝字第86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周榮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及更正如下:被告周榮昌之前科執行完畢情形,應更正為其前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2862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確定,上開2 罪嗣後經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月又15日確定,其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431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3 罪經接續執行,於97年4 月4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至於其另所犯之毒品、恐嚇等2 案件,分別經本院96年度桃簡字第437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嗣後經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17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此2 罪另與其所犯之他罪現尚接續執行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贅載此2 罪已執行完畢,自有未洽,應由本院予以更正。被告本件係約於97年11月19日上午10時30分許,竊取車牌號碼CA-0612 號自用小客貨車(車主為吳德晃之配偶徐潔如)。至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移送被告涉嫌於97年6 月20日下午6 時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段358 號前,竊取謝獻彬所有之車牌號碼1486-TR 號自用小客車部分(見98年度偵字第20126 號偵查卷),因未據併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自無從併予論究,此部分應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