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簡字第313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江德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桃簡字第313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明峰

        黃筱惠原名黃.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638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明峰、黃筱惠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均累犯,吳明峰處有期徒刑陸月,黃筱惠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補充如下:

㈠被告吳明峰之前科紀錄(於本件構成累犯):

①曾因犯修正前麻醉藥品條例管理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6 月、5 年3 月、犯妨害家庭罪所處有期徒刑3 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5 月、犯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3 月、犯偽造有價證券罪所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等罪刑,於82年12月10日經本院以82年聲字18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7 月,嗣經確定,刑期自81年8 月20日起算,嗣於85年7 月16日假釋出監,刑期應至90年7 月4 日始行屆滿。

②惟查前開假釋嗣被撤銷,殘刑有期徒刑4 年11月18日自87年6 月8 日起算,嗣再經假釋,並於90年5 月4 日假釋出獄,刑期應至92年4 月5 日始行期滿。

③惟前開假釋再被撤銷,殘刑有期徒刑1 年11月1 日,又與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92年8 月25日經本院判處之有期徒刑6 月,於該判決確定後接續執行,並自92年12月30日刑期起算,於95年4 月19日縮刑期滿翌日出監而執行完畢。

㈡被告黃筱惠之前科紀錄(於本件構成累犯):

①曾因犯恐嚇取財罪,於94年11月22日經本院以桃園地院94年訴字896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嗣被告上訴,於95年7月13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上訴字264 號駁回上訴,嗣經減為有期徒刑9 月確定,刑期自95年10月30日起算.並於96年11月21日刑滿翌日出監執行完畢。

②又因犯常業詐欺罪,於96年8 月27日經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訴字1692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嗣被告上訴,先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上訴字2293號駁回上訴,嗣被告再上訴,末於97年10月2 日經最高法院以97年台上字4921號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刑期自99年6 月28日起算.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1 年6 月27日,現執行中。

③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99年11月26日經本院以99年審訴字215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尚未確定。

二、核被告吳明峰、黃筱惠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皆應依同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等之刑。被告吳明峰、黃筱惠各曾有如上述之犯罪紀錄及執行情形,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件在卷可按,其2 人均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皆為累犯,同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二人提供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供詐騙集團使用,助長不法份子氣焰,使司法偵查機關難以追查詐騙集團之成員之真實身分以阻犯行,雖被害人僅有單一,但受騙金額高昂,所生危害非輕,又被告黃筱惠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悔意殊深;被告吳明峰則否認犯行態度不佳,顯乏悔意等各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刑法第339 條(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千元(經提高為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德民

書記官 劉乙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簡字第3133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