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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蕭世昌蔡羽玄蔡世芳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志雄律師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蔡世芳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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