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45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9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98年度壢簡字第2611號判決、98年度壢簡字第1145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一 │ 二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4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1 千元折算1 日│幣1 千元折算1 日││ │。 │。 │├────┼────────┼────────┤│犯罪日期│民國98年7月14日 │民國97年9月15日 ││ │下午4時許 │下午某時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8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偵字││ │字第3518號 │第6140號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壢簡字第 │98年度壢簡字第 ││事│ │2611號 │1145號 ││實├──┼────────┼────────┤│審│判決│98年9月29日 │98年11月27日 ││ │日期│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確│案號│98年度壢簡字第 │98年度壢簡字第 ││定│ │2611號 │1145號 ││判├──┼────────┼────────┤│決│判決│98年11月2日 │99年1月11日 ││ │確定│ │ ││ │日期│ │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