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2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1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復佐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皆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且施用時間集中於民國97、98年間,顯見受刑人有濫用毒品成癮之傾向,此類行為偏差允宜多予矯治而非專以報應刑待之,是本院依受刑人犯罪之性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罪日期│98年2月8日 │97年8 月25日晚間11時許│98年9月19日 │ │ │ │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 │ │ │ │小時內之某時 │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688號 │98年度毒偵字第2471號 │98年度毒偵字第4800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518號 │98年度審易字第1148號 │99年度壢簡字第270號 │ │實├──┼───────────┼───────────┼───────────┤ │審│判決│98年10月12日 │98年10月16日 │99年2月22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518號 │98年度審易字第1148號 │99年度壢簡字第270號 │ │判├──┼───────────┼───────────┼───────────┤ │決│確定│98年11月9日 │98年11月9日 │99年3月29日 │ │ │日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