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511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訴字第47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女友在坐月子,請准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確定後,已於99年7 月14日起入監服刑,並經本院裁定自同日起撤銷本案羈押,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執乙字第6446、8457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辦理刑事案件公務電話紀錄(見本院99年度聲字第2511號卷第13至19頁)各1 紙在卷可稽,現已非屬羈押中,其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