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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98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張淑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99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於民國97年10月4 日凌晨0時1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77號前,遭警查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小包(合計淨重2.07公克,聲請書誤載為3 小包,合計毛重16.7公克),該案經本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緝字第76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為警查獲時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查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被告於97年10月4 日凌晨0 時1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77號前,遭警查獲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包(合計淨重2.07公克),經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涉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而就涉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部分,前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緝字第76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經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5650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16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又15日,並諭知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海洛因2 包(合計淨重2.07公克)沒收銷燬確定等情,業據本院調閱偵查卷宗,查核無誤,並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被告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證物,並已經本院另案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於本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淑華

書記官 鄭嘉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98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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