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25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乙○○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竊案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102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甲○○因竊案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5,000 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1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而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該署於傳拘被告未獲後,遂通緝被告,固有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暨司法警察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惟被告已於99年8 月25日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被告雖在該案執行中因逃匿並遭通緝,但現既已於99年8 月25日遭羈押,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