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2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20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
聲字第2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施用毒品等如附表所示之3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 │99年1 月18日 │99年1月15日 │99年1月25日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99年度│桃園地檢99年度│桃園地檢99年度│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436號 │偵字第8235號 │毒偵字第2177號│ ├───┬──┼───────┼───────┼───────┤ │ │法院│桃園地院 │ 同左 │同左 │ │ ├──┼───────┼───────┼───────┤ │最 後│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99年度桃簡字第│99年度審訴字第│ │ │ │908號 │1083號 │1386號 │ │ ├──┼───────┼───────┼───────┤ │事實審│判決│99年6月11日 │99年6月30日 │99年8月20日 │ │ │日期│ │ │ │ ├───┼──┼───────┼───────┼───────┤ │ │法院│桃園地院 │ 同左 │桃園地院 │ │ ├──┼───────┼───────┼───────┤ │確 定│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99年度桃簡字第│99年度審訴字第│ │判 決│ │908號 │1083號 │1386號 │ │ ├──┼───────┼───────┼───────┤ │ │日期│99年6月11日 │99年8月2日 │99年8月20日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刑法第320 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 │ │例第10條第1項 │1 項 │例第10條第1 項│ ├──────┼───────┼───────┼───────┤ │備 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