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3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3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搶奪等案件,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應執行(聲請人誤繕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於99年1 月26日入監執行,現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於99年1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卷證與聲請意旨相符,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 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9090520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99年5 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佐。故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