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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49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謝枚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49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學義

上列受刑人因加重竊盜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

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272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學義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學義因加重竊盜等4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加重竊盜等如附表所示之4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枚霏

書記官 冒佩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4       │
├──────┼──────┼──────┼──────┼──────┤
│罪       名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 月│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 │98年11月6 日│98年2 月26日│98年11月1日 │98年10月21日│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98年│桃園地檢99年│同左        │同左        │
│年 度 案 號 │度偵字第1090│度偵字第5197│            │            │
│            │4 號        │號          │            │            │
├──┬───┼──────┼──────┼──────┼──────┤
│    │法院  │桃園地院    │ 同左       │同左        │同左        │
│最後├───┼──────┼──────┼──────┼──────┤
│事實│案號  │98年度易字第│99年度審易字│同左        │同左        │
│審  │      │1156號      │第761號     │            │            │
│    ├───┼──────┼──────┼──────┼──────┤
│    │判決  │98年12月29日│99年6 月11日│同左        │同左        │
│    │日期  │            │            │            │            │
├──┼───┼──────┼──────┼──────┼──────┤
│    │法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同左        │同左        │
│    ├───┼──────┼──────┼──────┼──────┤
│確定│案號  │98年度易字第│99年度上易字│同左        │同左        │
│    │      │1156號      │第1830 號   │            │            │
│判決├───┼──────┼──────┼──────┼──────┤
│    │日期  │99年1 月25日│99年8 月26日│同左        │同左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 條│刑法第321 條│刑法第321 條│刑法第320 條│
│            │第1 項第1 款│第1 項第2 款│第1 項第2 款│第1項       │
├──────┼──────┼──────┴──────┴──────┤
│備註        │            │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499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