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9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953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劉炆淵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97年度訴字第530 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炆淵准予解除限制出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業經裁判確定,並經執行完畢,爰聲請准予解除限制出境。
二、按限制出境,係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屬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1 項第1 款具保處分之範圍,應由事實審法院決定,限制出境之處分,無非為輔助具保、責付之效力,故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476 號、88年度台抗字第166 號、92年台抗字第345 號裁定意旨參照)。故限制出境之處分,無非為使被告到庭,以確保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考量解除限制出境與否,自應以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是否因此而受影響為判斷依據。經查,聲請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於民國97年1 月29日偵查中經本院裁定停止羈押予以限制出境處分,該案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10月29日以98年度上訴字第33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並於99年11月4 日縮短期滿刑期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故認聲請人現已無受限制出境之必要,本案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訴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