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1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12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范姜福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99年執字第16552號、執聲字第2989號),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范姜福俊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受刑人范姜福俊因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