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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93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林宜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9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於民國98年8 月14日以桃警分刑字第00981004808 號報告書之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10月29日以98年度偵字第18544 號為不起訴處分,經職權送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上職議字第12960 號駁回確定。惟查扣之疑似安非他命白色透明晶體6 包(總淨重1.0743公克)經毒品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憲直刑鑑字第0980002143號鑑定書在卷可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及第11條第2 項之規定均禁止非法持有,係屬違禁物,爰依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被告甲○○於98年8 月13日下午5 時3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街53號社區中庭,為警查獲扣得之海洛因6 包(合計驗餘淨重1.0743公克),已據聲請人以被告於98年8 月13日中午12時許基於單一行為決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提起公訴,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902號判決,並宣告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此有該判決書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該扣案物既已經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復行聲請宣告沒收銷燬,難認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宜靜

書記官 王明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93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