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9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於民國98年8 月14日以桃警分刑字第00981004808 號報告書之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10月29日以98年度偵字第18544 號為不起訴處分,經職權送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上職議字第12960 號駁回確定。惟查扣之疑似安非他命白色透明晶體6 包(總淨重1.0743公克)經毒品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憲直刑鑑字第0980002143號鑑定書在卷可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及第11條第2 項之規定均禁止非法持有,係屬違禁物,爰依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被告甲○○於98年8 月13日下午5 時3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街53號社區中庭,為警查獲扣得之海洛因6 包(合計驗餘淨重1.0743公克),已據聲請人以被告於98年8 月13日中午12時許基於單一行為決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提起公訴,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902號判決,並宣告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此有該判決書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該扣案物既已經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復行聲請宣告沒收銷燬,難認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