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968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轉讓毒品、槍砲等案件,聲請保外治療,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首查,被告甲○經本院訊問後,雖矢口否認犯行,本院認其犯嫌重大,其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羈押事由而有羈押必要,於99年2月19日裁定實施羈押。
二、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左手手掌有槍傷之鐵屑在食指下沿,已紅腫發炎,非開刀取出鐵屑才可痊癒,爰聲請自費外醫云云。
三、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3 款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稱左手手掌有槍傷之鐵屑在食指下沿乙節,本院已發函請台灣桃園看守所戒護外醫,依該所99年4 月7 日桃所衛字第09999000685 號函及其附件之台灣桃園監獄收容人戒送外醫診療紀錄簿,該所已於99年4 月2 日將被告戒護至署立桃園醫院看診,診療結果係「左手食指內金屬異物,建議追踪治療」,醫師囑咐事項為「可考慮開刀取異物」,被告則自述就醫後身體狀況為「正常」,並經戒護人員、看診醫師及被告簽名在案,可見被告之「左手食指內金屬異物」並非係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疾病,且本院又已於99年4 月20日以桃院永刑孟99聲968 字第0990013342號函請台灣桃園看守所將被告戒護開刀治療,是以,被告聲請保外治療之原因已不存在。綜上,聲請人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