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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1 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林文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1 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本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1 年6月5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院99年度訴字第281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本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6 月5 日第一審判決,於同年6 月22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於同年7 月30日裁定命其於補正裁定送達後7 日內,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嗣該裁定業於同年8 月6 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現本院前所命之補提理由書期限業已屆滿,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上訴即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文慧

書記官 陳郁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1 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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