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壢簡字第12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壢簡字第125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28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而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不法侵入他人建築物罪,所謂「無故」,係指無正當理由;稱「侵入」,係指未得有支配或管理權人之允許,擅自入內者而言。被告未經告訴人新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甲○○之允許,並無正當理由即進入新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廠區內,應構成不法侵入住宅罪。審酌被告無故侵入他人之建築物,對告訴人之財產安全有重大危害,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惟其侵入建築物之期間短暫,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6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