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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徐培元柯姿佐陳德池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壢簡字第575 號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陳德池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壢簡字第575 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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