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呂秀英
- 被告
- 許明沛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審交易字第320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許明沛被訴過失傷害原告呂秀英一案,因告訴人即原告呂秀英具狀撤回刑事告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月28日以99年度審交易字第320 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