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5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155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羅泰元
- 選任辯護人
- 范民珠律師
韓邦財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2507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
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
羅泰元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羅泰元與許嬡萍曾為男女朋友關係,羅泰元因與許嬡萍感情生變,而於民國99年1 月間砸毀許嬡萍所有之營業用小客車,經許嬡萍撤回告訴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另因恐嚇許嬡萍犯行,於99年2 月間,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業已撤銷緩起訴),竟仍不知警惕,而於99年2 月7 日起直至同年4 月28日(起訴書誤載為99年2 月8 日起直至同年4 月22日,業經蒞庭檢察官當庭變更)為止,接續基於恐嚇之犯意,不斷探查許嬡萍生活作息以及營業狀況,並頻繁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許嬡萍所持用之手機門號,且密集、大量發送如附件所示高達358 通之手機簡訊,甚而傳送如附表所示內容之簡訊,除表示其對許嬡萍之生活環境、每日作息瞭若指掌外,更揚言其將再度砸毀車輛、在半夜前往許嬡萍住處或前往許嬡萍工作場合,而以此方式恫嚇許嬡萍,使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案經許嬡萍訴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移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羅泰元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即被害人許嬡萍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之指訴。
㈢被告羅泰元於99年2 月7 日傳簡訊給告訴人許嬡萍之內容、被告羅泰元於99年2 月8 日傳簡訊給告訴人許嬡萍之內容、被告羅泰元於99年2 月8 日開庭後之簡訊內容節錄、被告羅泰元恐嚇、侮辱告訴人許嬡萍之簡訊節錄、99年4 月21日之後所傳簡訊之內容、簡訊內容節錄本各1 份、全部簡訊之光碟及電話錄音檔、簡訊電子檔光碟各1 件。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三、查被告先於98年12月10日至同年月16日止,因對告訴人接續為恐嚇行為,於99年2 月10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1555號緩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而本件被告係在99年2 月7 日起至同年4 月28日止,再對告訴人為恐嚇犯行,其98年及99年2 次犯罪行為間,期間相隔數月,在時空上既可明顯區隔,自係各自獨立之恐嚇行為,顯非係同一行為之數次舉動,故渠上開2 次恐嚇犯行間,已因被告訴而犯意中斷,難謂係出於同一犯意,上開2 次恐嚇犯行間自難成立接續犯,合先敘明。是核本件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內多次為恐嚇危害安全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各舉動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就此部分應論以接續犯,屬實質上一罪,僅應論以一恐嚇危害安全罪為已足。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曾為男女朋友關係,竟因感情生變,前曾為恐嚇犯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並撤銷後,詎仍不知悔改,復為本件恐嚇犯行,危害告訴人之權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著實可議,惟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深具悔意,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05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之1 第1 、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碩志到庭執行職務。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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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 間 │ 簡 訊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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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9年2月10日 │「老婆看來你和608感情發展很快」 │
│ │18時6分至18 │「我會找機會找他,你不要有幫他」 │
│ │時1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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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9年2月13日 │「老婆我想不開了,你關機我現在去苗栗找你,你性愛很強│
│ │23時41分至23│,但我會擔心我會很煩惱」 │
│ │時55分 │「老婆你一定要亂來了,我一定配合你,我真的」 │
│ │ │「老婆你又和別的男人在一起,電話關機以前我們有嗎?我│
│ │ │現在去找你苗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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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9年2月20日 │「老婆你真的又要我逼我做出一些事,你才會高興嗎?我會│
│ │上午11時35分│順你的意」 │
│ │、中午12時08│「一切都是你逼的,我只是順你的意而已」 │
│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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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9年2月24日 │「老婆你9點多出門到現在都沒有跑車賺錢,不知道你再亂 │
│ │上午11時13分│搞什麼,最好不要跟別人亂來才好」 │
│ │(起訴書誤載│「老婆你這幾天跑車不正常,你有男人嗎?還是你有被包~│
│ │為11時1分3)│~我現在一定要好好顧妳」 │
│ │至99年2月25 │「老婆你今天跑沒幾百元,但你私下應該賺很多, 你不要出 │
│ │日23時15分 │賣自己身體,我現在車也不跑我抓你到底,信不信又你了」 │
│ │ │「我有花錢請人跟你關切你,畢竟一切我已沒辦法, 好之為 │
│ │ │知我~~~~~」 │
│ │ │「老婆你車子的窗戶沒關快點關好,還有車身那個8我貼好了│
│ │ │」 │
│ │ │「麻煩快點下來把窗戶關好,白天了我怕你車內東西被偷」 │
│ │ │「老婆你不是要好好跑車賺錢嗎?為何你最近都不正常,還是│
│ │ │你有~~我會照顧你其他我不會說了」 │
│ │ │「原來原來都是他一直再教你破壞我們,我也會找人教他,你│
│ │ │最好叫他最近跑車要注意安全才好,可能會有意外發生」 │
│ │ │「老婆你比較相信他,你不接我電話也不讓我安心,我要讓│
│ │ │你好好跑車賺錢,我要讓他難過了,我半夜會去你家看看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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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9年2月28日 │「老婆有空早點回去陪小胖妹,今天元宵節,我半夜會去看│
│ │20時49分至21│你有沒有會家,你~~~」 │
│ │時27分 │「老婆我想好多好多,一切明天看你了,我說很多我也要讓│
│ │ │你思考我明天開始我不能等了,再來我一定去站內了」 │
│ │ │「老婆這趟跑完好回家吧!我半夜會去,我也可以安心,畢 │
│ │ │竟你不會告訴我,我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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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9年3月3日 │「老婆你說不要站內,我也被你逼的,你要被包養我可以養你│
│ │18時23分 │包養你嗎?徵信社說你有0981~~2個電話新的,你是不是又辦 │
│ │ │給你的新男人,別人說你很難聽,亞洲有人說你再思春發春, │
│ │ │沒男人你會死,這很難聽了,我會去找你我們說說,我包養你 │
│ │ │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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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9年3月5日 │「我一定會查你是常打給那個男人,你很~~~~我一定會查到 │
│ │上午9時32分 │的,你不要亂搞」 │
│ │至10時27分 │「那個地方你之前就跑過,你還故意打電話給別的男人,就如│
│ │ │別人說的你最近再發~,一切我會查清楚你是在和誰再一起,│
│ │ │你又在搞誰」 │
│ │ │「我已查到你都打給誰了,我也知道你再對誰發春」 │
│ │ │「老婆你真的是沒有男人會死」 │
│ │ │「老婆最近你有和別人上賓館不要被看到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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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9年3月18日 │「老婆我每天都好想抱抱,也想和你做愛畢竟我也為你~~,│
│ │20時56分至99│我也希望老婆自愛,畢竟老婆你性慾很強,我不要你亂來,我 │
│ │年3月20日19 │都會知道」 │
│ │時23分 │「老婆你似乎不用跑車了,在外和別人亂搞就可以過活了,我│
│ │ │開始要~」 │
│ │ │「老婆你都不接沒關係,我會去站內找你說清楚」「我一定 │
│ │ │會在線上聽你排班,我也一定會找你講清楚」 │
│ │ │「要去青溪站嗎?更好車台多,可以讓大家看戲,我一定去」 │
│ │ │「老婆我等你排班,最好有其他車台在,講清楚」 │
│ │ │「我情緒越來越不好,但我一定會等你~~」 │
│ │ │「老婆電話講都不行沒關係了,你一定要我~~,我配合和你│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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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9年3月26日 │「老婆講一下話都不行嗎?你要我再砸,我一定了,我一定照│
│ │17時45分 │你的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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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99年3月27日 │「老婆你載酒客很高興吧!!我會去你家等你,你都亂搞隨 │
│ │16時58分至99│便~」 │
│ │年3月28日上 │「老婆你不接沒關係,我今晚一定去找你,我~~~」 │
│ │午7時59分 │「老婆我等你排班了」 │
│ │ │「今晚你還可以和別的男人在外亂搞,健健」 │
│ │ │「介壽路等你出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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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12507號偵查卷
宗第33-1頁、第46-1頁所附之光碟各1 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