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20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易字第208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吉輝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5073號),於中華民國100 年2 月18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蘇吉輝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壹貳玖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蘇吉輝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340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0年8 月3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31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3年間(即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簡字第23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另於98年間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68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同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70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二罪復經同法院以98年聲字第5263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並於99年7 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悛悔,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9 月17日凌晨2 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其板橋友人住處內,以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年月16日晚間10時3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25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供其施用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3129公克)及其所有供其施用本件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吸食器1 組。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