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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2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鍾雅蘭鍾雅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易字第2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5686號),於中華民國99年1 月29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板橋地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634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9年11月29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緝字第12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即於90年間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板橋地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33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板橋地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復經板橋地院裁定停止戒治,於91年5 月31日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出所,迄91年7 月3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停止戒治,視為強制戒治執行完畢,該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並經板橋地院以90年度板簡字第15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另於87年至89年間因連續偽造有價證券、連續竊盜等案件,經板橋地院以90年度訴字第5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又於89年至90年間因連續竊盜案件,經板橋地院以90年度易字第35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板橋地院以91年度聲字第212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於93年1 月20日徒刑縮刑假釋併付保護管束,迄93年11月1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10月14日下午5 時2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北市萬芳醫院附近,以抽香煙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8年10月14日上午6時40分許,因其另涉毒品案件遭通緝,為警在臺北市○○區○○路11號前緝獲,並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黃子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黃子祝

書記官 黃子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22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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