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38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林孟宜林孟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易字第38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23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13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52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復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5051號裁定停止戒治,於88年9 月13日停止處分出所,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嗣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468 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再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0年2 月2 日期滿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戒偵字第59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95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復於93年間因妨害公務、收受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31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 月確定;又於上開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2年至93年間,因連續施用毒品、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307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繼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壢簡字第9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前揭5罪嗣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93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確定,並與上開有期徒刑7 月接續執行,於95年9 月1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尚餘殘刑6月又23日。另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24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93年間所犯6罪,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918號裁定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因前已執行超過1 年4 月之有期徒刑,已無殘刑可供執行,上開殘刑6 月又23日無須再予執行,而於96年7 月16日減刑條例施行日視為執行完畢,至於95年間所犯施用毒品罪,經前開同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7年2 月1 日期滿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8 月16 日晚間9 時1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桃園縣境內某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為安非他命,應予更正)1 次,嗣為警於98年8 月16日晚間8時10分許,在桃園縣龍潭鄉○○路與成功路口查獲,並採其尿液送驗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 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 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庭法 官 林孟宜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林宜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381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