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4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499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585號
、第6423號、第6490號、第715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
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事實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基於竊盜等各別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犯罪方式,竊取如附表被害人欄所示戊○○等人之財物,嗣分別為警以附表查獲方式欄所示方式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楊梅分局及平鎮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乙○○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均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經如附表證據欄所示被害人壬○○等人分別於警詢時陳述無訛,復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10月8 日刑紋字第0980136387號鑑驗書等書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乙○○附表編號一至五、七至八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附表編號六所為,係犯同法第321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8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錢財,卻迭起意竊取財物,其犯行甚值非難,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犯後坦承犯行及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至被告為本件犯行所用之自備鑰匙、供附表編號六犯行所用之小剪刀,因均未扣案,且被告並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均已丟棄,復乏確據證明尚屬存在,為免將來執行之困難,爰均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潘怡華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犯罪時間、│犯罪方式、犯罪│查獲方式│被害人│證 據│ │ │號│地點 │所得財物 │ │ │ │ │ │ │ │ │ │ │ │ │ ├─┼─────┼───────┼────┼───┼────────┼──────┤ │一│於98年8 月│持自備鑰匙,開│嗣經警在│戊○○│⒈內政部警政署刑│乙○○竊盜,│ │ │27日下午4 │啟戊○○占有使│車內採集│ │ 事警察局98年10│處有期徒刑參│ │ │時20分許許│用之車牌號碼GB│指紋,經│ │ 月8 日刑紋字第│月。 │ │ │,在桃園縣│—1908號自用小│送驗比對│ │ 0000000000號鑑│ │ │ │平鎮市工業│客車之車門後,│而循線查│ │ 驗書。 │ │ │ │三路10之7 │著手竊取車內太│獲。 │ │⒉98年8 月27日桃│ │ │ │號旁。 │陽眼鏡3 副及新│ │ │ 園縣政府警察局│ │ │ │ │臺幣(下同)約│ │ │ 平鎮分局刑案現│ │ │ │ │100 元零錢得手│ │ │ 場勘察紀錄表。│ │ │ │ │。 │ │ │⒊刑事案件證物採│ │ │ │ │ │ │ │ 驗紀錄表。 │ │ │ │ │ │ │ │⒋桃園縣政府警察│ │ │ │ │ │ │ │ 局員警工作紀錄│ │ │ │ │ │ │ │ 簿。 │ │ │ │ │ │ │ │⒌刑案現場勘察照│ │ │ │ │ │ │ │ 片22張。 │ │ ├─┼─────┼───────┼────┼───┼────────┼──────┤ │二│於98年8 月│持自備鑰匙,竊│嗣經警在│壬○○│⒈被害人壬○○於│乙○○竊盜,│ │ │29日中午12│取壬○○占有使│車內採集│ │ 警詢時之陳述。│處有期徒刑陸│ │ │時5 分許,│用之車牌號碼KU│指紋,經│ │⒉內政部警政署刑│月。 │ │ │在桃園縣龍│—5039號自用小│送驗比對│ │ 事警察局98年12│ │ │ │潭鄉○○路│客車,得手後供│而循線查│ │ 月16日刑紋字第│ │ │ │龍星國小後│己代步之用。 │獲。 │ │ 0000000000號鑑│ │ │ │方。 │ │ │ │ 驗書。 │ │ │ │ │ │ │ │⒊刑案現場照片8 │ │ │ │ │ │ │ │ 張。 │ │ ├─┼─────┼───────┼────┼───┼────────┼──────┤ │三│於98年9 月│持自備鑰匙,竊│嗣經警在│丁○○│⒈被害人丁○○警│乙○○竊盜,│ │ │25日下午4 │取丁○○所有之│車內採集│ │ 詢時陳述。 │處有期徒刑陸│ │ │時20分許,│車牌號碼KS—13│指紋,經│ │⒉內政部警政署刑│月。 │ │ │在桃園縣龍│87號自用小客車│送驗比對│ │ 事警察局98年12│ │ │ │潭鄉○○路│,得手後供己代│而循線查│ │ 月16日刑紋字第│ │ │ │261 巷巷口│步之用。 │獲。 │ │ 0000000000號鑑│ │ │ │。 │ │ │ │ 驗書。 │ │ │ │ │ │ │ │⒊車籍查詢—基本│ │ │ │ │ │ │ │ 資料詳細畫面。│ │ │ │ │ │ │ │⒋刑案現場照片4 │ │ │ │ │ │ │ │ 張。 │ │ ├─┼─────┼───────┼────┼───┼────────┼──────┤ │四│於98年10月│持自備鑰匙,竊│嗣經警在│庚○○│⒈告訴人庚○○於│乙○○,竊盜│ │ │12日下午5 │取庚○○所有之│車內採集│ │ 警詢時之陳述。│,處有期徒刑│ │ │時30分許,│車牌號碼8722—│指紋,經│ │⒉內政部警政署刑│陸月。 │ │ │在桃園縣龍│HB號自用小客貨│送驗比對│ │ 事警察局98年11│ │ │ │潭鄉八德村│車,得手後供己│而循線查│ │ 月12日刑紋字第│ │ │ │龍園八路停│代步之用,嗣後│獲。 │ │ 0000000000號鑑│ │ │ │車場內。 │將之棄置於新竹│ │ │ 驗書。 │ │ │ │ │縣關西鎮東山里│ │ │⒊車籍查詢—基本│ │ │ │ │5 鄰竹28線道路│ │ │ 資料詳細畫面。│ │ │ │ │旁。 │ │ │⒋車輛協尋電腦輸│ │ │ │ │ │ │ │ 入單。 │ │ │ │ │ │ │ │⒌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 │ 。 │ │ │ │ │ │ │ │⒋刑案現場照片5 │ │ │ │ │ │ │ │ 張。 │ │ ├─┼─────┼───────┼────┼───┼────────┼──────┤ │五│於98年10月│持自備鑰匙,竊│嗣經警在│甲○○│⒈被害人甲○○於│乙○○竊盜,│ │ │20日下午2 │取甲○○所有之│車內採集│ │ 警詢時之陳述。│處有期徒刑陸│ │ │時40分許,│車牌號碼9172—│指紋,經│ │⒉內政部警政署刑│月。 │ │ │在桃園縣龍│WJ號自用小客車│送驗比對│ │ 事警察局99年1 │ │ │ │潭鄉○○路│,得手後供己代│而循線查│ │ 月18日刑紋字第│ │ │ │305 號前 │步之用,嗣後將│獲。 │ │ 0000000000號鑑│ │ │ │ │之丟棄置於桃園│ │ │ 定書。 │ │ │ │ │縣大溪鎮○○路│ │ │⒊車籍查詢—基本│ │ │ │ │三段「桃園高爾│ │ │ 資料詳細畫面。│ │ │ │ │夫球場」入口附│ │ │⒋車輛協尋電腦輸│ │ │ │ │近。 │ │ │ 入單。 │ │ │ │ │ │ │ │⒌車輛尋獲電腦輸│ │ │ │ │ │ │ │ 入單。 │ │ │ │ │ │ │ │⒍刑案現場照片4 │ │ │ │ │ │ │ │ 張。 │ │ ├─┼─────┼───────┼────┼───┼────────┼──────┤ │六│於98年10月│持自備鑰匙,開│嗣經警在│丙○○│⒈被害人丙○○於│乙○○攜帶兇│ │ │22日上午10│啟丙○○所有之│車內採集│ │ 警詢時之陳述。│器竊盜,處有│ │ │時許,在桃│車牌號碼0296—│指紋,經│ │⒉內政部警政署刑│期徒刑柒月。│ │ │園縣楊梅鎮│MH號自用小客車│送驗比對│ │ 事警察局98年12│ │ │ │獅四路6 之│之車門後,再持│而循線查│ │ 月10日刑紋字第│ │ │ │1 號旁 │客觀上足供兇器│獲。 │ │ 0000000000號鑑│ │ │ │ │使用之小剪刀,│ │ │ 驗書。 │ │ │ │ │著手竊取車內之│ │ │⒊桃園縣政府警察│ │ │ │ │音響主機1 組(│ │ │ 局楊梅分局刑案│ │ │ │ │含喇叭)及衛星│ │ │ 現場勘察紀錄表│ │ │ │ │導航系統1 組得│ │ │ 。 │ │ │ │ │手。 │ │ │⒋刑案現場照片12│ │ │ │ │ │ │ │ 張。 │ │ ├─┼─────┼───────┼────┼───┼────────┼──────┤ │七│於98年10月│持自備鑰匙,竊│嗣經警在│辛○○│⒈告訴人辛○○於│乙○○竊盜,│ │ │30日晚間6 │取辛○○占有使│車內採集│ │ 警詢時之陳述。│處有期徒刑陸│ │ │時30分許,│用之車牌號碼JZ│指紋,經│ │⒉內政部警政署刑│月。 │ │ │在桃園縣龍│—0421號自用小│送驗比對│ │ 事警察局99年1 │ │ │ │潭鄉○○路│客車,得手後供│而循線查│ │ 月11日刑紋字第│ │ │ │211 與163 │己代步之用。 │獲。 │ │ 0000000000號鑑│ │ │ │巷4 弄口 │ │ │ │ 驗書。 │ │ │ │ │ │ │ │⒊車籍查詢—基本│ │ │ │ │ │ │ │ 資料詳細畫面。│ │ │ │ │ │ │ │⒋刑案現場照片4 │ │ │ │ │ │ │ │ 張。 │ │ ├─┼─────┼───────┼────┼───┼────────┼──────┤ │八│於98年11月│持自備鑰匙,竊│嗣經警在│己○○│⒈被害人己○○於│乙○○竊盜,│ │ │4 日晚間10│取己○○所有之│車內採集│ │ 警詢時之陳述。│處有期徒刑陸│ │ │時50分許,│車牌號碼DA — │遺留在車│ │⒉車籍查詢—基本│月。 │ │ │在桃園縣楊│9887號自用小客│號DA— │ │ 資料詳細畫面。│ │ │ │梅鎮○○路│車,得手後供己│9887號自│ │⒊內政部警政署刑│ │ │ │77號之重劃│代步之用。 │用小客車│ │ 事警察局99年3 │ │ │ │區○道路 │ │之瓶口棉│ │ 月11日刑醫字第│ │ │ │ │ │棒DNA ,│ │ 0000000000號鑑│ │ │ │ │ │經送驗比│ │ 驗書。 │ │ │ │ │ │對而循線│ │⒋內政部警政署刑│ │ │ │ │ │查獲。 │ │ 事警察局99年1 │ │ │ │ │ │ │ │ 月28日刑醫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鑑│ │ │ │ │ │ │ │ 驗書。 │ │ │ │ │ │ │ │⒌刑案現場照片6 │ │ │ │ │ │ │ │ 張。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