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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74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顏世翠顏世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易字第74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1172號),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貳玖零肆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7年度毒聲字第193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7年7 月1 日以87年度偵字第12671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揭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同年間,因連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854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同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137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復經同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4052號裁定停止戒治,於88年1月22日停止處分出所,入監續執行徒刑,迄於88年8 月17日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執行完畢,該次連續施用毒品犯行,並經同院以89年度易字第26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另於7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同院以79年度易字第21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緩刑2 年確定,嗣經同院分別以裁定撤銷緩刑及減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復於80年間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0年度上訴字第427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年4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6 月,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5 月部分,因不得上訴第三審先行確定,並因羈押折抵期滿,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7 年4 月部分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81年度台上字第80號判決判處上訴駁回確定,並與前開經減刑之有期徒刑4月接續執行,於84年5 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尚餘殘刑3 年5 月又27日;復於85年間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51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繼於86、87年間因竊盜與侵占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分別以87年度易字第598 號、87年度自字第215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 月、7 月,嗣經同院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並與前開殘刑3 年5 月又27日、85年間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8 月,及上開87年間因連續施用毒品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7 月部分接續執行,於90年11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嗣於假釋期間因施用毒品案件撤銷假釋,入監執行殘刑2 年6 月又30日,於96年1 月31日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3 月1 日下午6 時許,在臺北市○○○路○段161 巷2 號其公司內,以吸食器吸食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晚間8 時45分許,駕車行經國道3 號高速公路南下72公里處(桃園縣龍潭鄉境內)時,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檢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 包(原毛重0.3 公克,驗餘毛重0.2904公克)、其所有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吸食器1 組。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 款。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顏世翠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庭 法 官 顏世翠

書記官 吳忻蒨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749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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