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易字第749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1172號),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貳玖零肆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7年度毒聲字第193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7年7 月1 日以87年度偵字第12671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揭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同年間,因連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854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同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137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復經同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4052號裁定停止戒治,於88年1月22日停止處分出所,入監續執行徒刑,迄於88年8 月17日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執行完畢,該次連續施用毒品犯行,並經同院以89年度易字第26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另於7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同院以79年度易字第21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緩刑2 年確定,嗣經同院分別以裁定撤銷緩刑及減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復於80年間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0年度上訴字第427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年4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6 月,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749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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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