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10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林孟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簡字第10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6005號),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恐嚇取財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易字第1467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7年3 月6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毒聲字第1205號裁定觀察、勒戒,於97年2 月15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執行完畢出所,並經檢察官以96年毒偵字第40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仍不知悔改,而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10月18日下午3 時5 分許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點,在某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嗣於98年10月18日下午3 時許,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為警通知採尿而查獲。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編號及姓名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106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