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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48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潘怡華潘怡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訴字第148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分裝袋壹個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分裝袋壹個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725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764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復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3218號裁定停止戒治,嗣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6208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而於90年10月2 日戒治期滿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戒偵字第94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1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231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復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303 號裁定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出所,於92年10月1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強制戒治視為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之犯行並經嘉義地院以91年度訴字第64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於90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34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於91年間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1年度和審字第62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與上開有期徒刑7 月、4 月經嘉義地院以93年度聲字第20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與上開有期徒刑1 年2 月入監接續執行,於94年3 月21日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而於94年9 月11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於96年間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壢交簡字第192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減為有期徒刑1 月15日,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15日確定,於98年3 月16日執行完畢(於本案均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2 月3 日晚間某時,在桃園縣大溪鎮某處,分別以針筒注射及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為安非他命)各1 次。嗣於99年2 月4 日凌晨1 時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路20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分裝袋1 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486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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