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0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劉為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訴字第20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535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之分裝袋壹個、削尖吸管壹支均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分裝袋壹個、削尖吸管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515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9年8 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43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揭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21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225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復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4321號裁定停止戒治,於90年11月7日停止處分出所,嗣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090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再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2年5 月2日期滿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本院以90年度桃簡字第73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另於89年間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桃簡字第12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復於91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偽造文書、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及贓物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1年度訴字第1111號、91年度桃簡字第1342號、91年度易字第1753號及92年度桃簡字第100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 月、4月、6 月及6 月確定,復經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35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並與上開89年間所犯持有毒品及施用毒品等案件,各經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部分接續執行,於94年9 月1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8年10月27日晚間11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鎮○街336 巷3 之3 號住處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10月28日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以吸食器吸食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8年10月28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鎮○街336 巷3 之3 號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本件施用海洛因所用分裝袋1 個、削尖吸管1 支等物。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檢體監管紀錄表各1 份。

㈢扣案分裝袋1個、削尖吸管1 支。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三、應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潘怡華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刑事庭 法 官 劉為丕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06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