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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71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蘇昌澤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訴字第271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敏宜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5474號),於中華民國100 年10月12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附記事項、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蘇敏宜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叁陸零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叁貳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吸管伍支、燈泡壹個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叁陸零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叁貳伍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吸管伍支、燈泡壹個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蘇敏宜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簡稱板橋地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板橋地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89年7 月3 日停止戒治出所,並付保護管束,迄90年2 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並經板橋地院以89年度少調字第212 號裁定不付審理確定;復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板橋地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297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法律修正報結,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板橋地院以92年度簡字第37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另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犯行,經板橋地院以93年度簡字第76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二罪,再經板橋地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914號裁定均減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確定,因減刑後已無須再予執行,其刑期應以上開板橋地院96年度聲減字第7914號裁定確定之日即97年2 月12日為其執行完畢之日(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51號判決意旨參照,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8 月20日晚間1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某汽車旅館內,分別以抽香菸之方式及以吸食器燒烤之方式,先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於99年8 月21日凌晨0 時45分許,在臺北市萬華區○○○路○段131 號前(中興橋機車引道口)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剩餘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8360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3258公克)及其所有供(非專供)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吸食器1 組、吸管5 支、燈泡1 個。

三、附記事項:扣案之米白色粉末1 包及白色透明結晶1 包,經送驗後,分別檢出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8360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3258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99年9 月6 日航藥鑑字第099555 6號、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各1 紙在卷可稽,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而包裹前開毒品之包裝袋與前開毒品因無從完全析離,應併沒收銷燬之。

四、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李佳穎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715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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