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7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75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上揭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偵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1024號」
之記載應更正為「99年度毒偵字第1024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前揭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偵查案號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惟不影響其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