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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693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潘政宏劉淑玲石蕙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69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2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自民國玖拾玖年拾壹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99年8 月6 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雖否認犯行,然其犯行業據被害人甲○○、彭通寶及丙○○於警詢中指述歷歷,復據證人彭通寶及丙○○證述明確,復有手套3 只、鑰匙及萬能鑰匙各1 支扣案可佐,足認其犯嫌重大,又被告覓保無著,共犯乙○○尚未到案,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規定,於99年8 月6 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查本案業經本院辯論終結,並於99年10 月21日宣判,就被告所犯竊盜等案件,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在案,尚未確定,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雖共犯乙○○業已到案,惟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亦有竊盜另案待偵查,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且被告可預期將受刑之宣判,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逃亡之虞,並使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增高,如許被告交保在外,亦難期被告能到庭接受審判,為保全將來之審理及執行,故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裁定被告自99年11月6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石蕙慈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693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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