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簡字第2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45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 、5 行:「在桃園縣蘆竹鄉○○街11號,以自備之遙控器開啟該處之電動鐵捲門後」應為「在桃園縣蘆竹鄉○○街11號之商場鐵捲門外,撿拾到該商場鐵捲門之遙控器後」之誤,應予更正,暨證據部分,加列被告於本院之自白(見本院99年2 月2 日筆錄)外,其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3 罪。其所犯3 罪之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於97年1 月28日以96年度簡上字第472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甫於同年11月15日徒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非佳,竟不知悔改,循正途賺取所需,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51條第1 項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八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春瑩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0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