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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吳為平蘇琬能王秀慧

原告
蔡旻玲
被告
秦祖慧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99年度簡上字第48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秦祖慧因侮辱罪案件,經原告蔡旻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王秀慧

書記官 張懿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99年度簡上字第482 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