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17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3 ,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判決 │判決確定日期│
│號│ │ │(民國) │案號 │ │
├─┼─────┼────┼──────┼────────┼──────┤
│1 │刑法第320 │有期徒刑│97年8 月12日│本院97年度桃簡字│97年12月29日│
│ │條第1 項竊│5月 │ │第3537號刑事簡易│ │
│ │盜罪 │ │ │判決 │ │
├─┼─────┼────┼──────┼────────┼──────┤
│2 │刑法第320 │有期徒刑│97年10月25日│本院98年度簡上字│99年1月28日 │
│ │條第1 項竊│6月 │ │第1151號刑事判決│ │
│ │盜罪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懿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