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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7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7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竊盜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藍鸚

書記官 冒佩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罪    名  │宣 告 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法院│確定日期│
│    │            │        │        ├───────┤        │
│    │            │        │        │ 案        號 │        │
├──┼──────┼────┼────┼───────┼────┤
│ 1  │竊盜        │拘役30日│97.08.05│本院          │98.03.02│
│    │            │        │凌晨1 時├───────┤        │
│    │            │        │許      │98年度審簡字第│        │
│    │            │        │        │35號          │        │
├──┼──────┼────┼────┼───────┼────┤
│ 2  │贓物        │拘役50日│97.09.12│本院          │98.06.18│
│    │            │        │        ├───────┤        │
│    │            │        │        │98年度易字第16│        │
│    │            │        │        │1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76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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