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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50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汪曉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45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9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98年度壢簡字第2611號判決、98年度壢簡字第1145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一 │ 二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4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1 千元折算1 日│幣1 千元折算1 日││ │。 │。 │├────┼────────┼────────┤│犯罪日期│民國98年7月14日 │民國97年9月15日 ││ │下午4時許 │下午某時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8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偵字││ │字第3518號 │第6140號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壢簡字第 │98年度壢簡字第 ││事│ │2611號 │1145號 ││實├──┼────────┼────────┤│審│判決│98年9月29日 │98年11月27日 ││ │日期│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確│案號│98年度壢簡字第 │98年度壢簡字第 ││定│ │2611號 │1145號 ││判├──┼────────┼────────┤│決│判決│98年11月2日 │99年1月11日 ││ │確定│ │ ││ │日期│ │ │├─┴──┴────────┴────────┤│備註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汪曉君

書記官 楊晴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50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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