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50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執字第5261號、執.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受刑人因毒品等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另有沒收從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