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05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曾雨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50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執字第5261號、執.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受刑人因毒品等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另有沒收從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雨明

書記官 蘇 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05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