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8 分鐘讀完全文 6,1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1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羅國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51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復佐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皆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且施用時間集中於民國97年6 至9 月間,顯見受刑人有濫用毒品成癮之傾向,此類行為偏差允宜多予矯治而非專以報應刑待之,是本院依受刑人犯罪之性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罪日期│97年6月6日            │97年6月6日            │97年9月9日            │97年9月9日            │
├─┬──┼───────────┼───────────┼───────────┼───────────┤
│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5146號  │97年度毒偵字第5146號  │97年度毒偵字第8787號  │97年度毒偵字第8787號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3417號    │97年度訴字第3417號    │97年度訴字第5413號    │97年度訴字第5413號    │
│實├──┼───────────┼───────────┼───────────┼───────────┤
│審│判決│97年9月5日            │97年9月5日            │97年12月31日          │97年12月31日          │
│  │日期│                      │                      │                      │                      │
├─┼──┼───────────┼───────────┼───────────┼───────────┤
│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3417號    │97年度訴字第3417號    │97年度訴字第5413號    │97年度訴字第5413號    │
│判├──┼───────────┼───────────┼───────────┼───────────┤
│決│確定│97年9月26日           │97年9月26日           │98年2月2日            │98年2月2日            │
│  │日期│                      │                      │                      │                      │
├─┴──┼───────────┴───────────┼───────────┴───────────┤
│備    註│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
│        │年度訴字第341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  │年度訴字第541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
└────┴───────────────────────┴───────────────────────┘
┌────┬───────────┬───────────┬───────────┬───────────┐
│編    號│          五          │          六          │           七         │          八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罪日期│97年8月15日           │97年8月14日           │97年6 月16日為警採尿時│97年6 月16日為警採尿時│
│        │                      │                      │起往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8522號  │97年度毒偵字第8522號  │97年度毒偵字第5923、59│97年度毒偵字第5923、59│
│  │    │                      │                      │24號                  │24號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5289號    │97年度訴字第5289號    │98年度審訴字第337號   │98年度審訴字第337號   │
│實├──┼───────────┼───────────┼───────────┼───────────┤
│審│判決│97年12月31日          │97年12月31日          │98年4月17日           │98年4月17日           │
│  │日期│                      │                      │                      │                      │
├─┼──┼───────────┼───────────┼───────────┼───────────┤
│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5289號    │97年度訴字第5289號    │98年度審訴字第337號   │98年度審訴字第337號   │
│判├──┼───────────┼───────────┼───────────┼───────────┤
│決│確定│98年4月1日            │98年4月1日            │98年5月18日           │98年5月18日           │
│  │日期│                      │                      │                      │                      │
├─┴──┼───────────┴───────────┼───────────┴───────────┤
│備    註│附表編五、六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  │附表編號七至十所示之罪,前經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
│        │年度訴字第528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337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        │
└────┴───────────────────────┴───────────────────────┘
┌────┬───────────┬───────────┐
│編    號│          九          │          十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罪日期│97年7 月24日為警採尿時│97年7 月24日為警採尿時│
│        │起往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5923、59│97年度毒偵字第5923、59│
│  │    │24號                  │24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337號   │98年度審訴字第337號   │
│實├──┼───────────┼───────────┤
│審│判決│98年4月17日           │98年4月17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337號   │98年度審訴字第337號   │
│判├──┼───────────┼───────────┤
│決│確定│98年5月18日           │98年5月18日           │
│  │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19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