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51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復佐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皆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且施用時間集中於民國97年6 至9 月間,顯見受刑人有濫用毒品成癮之傾向,此類行為偏差允宜多予矯治而非專以報應刑待之,是本院依受刑人犯罪之性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罪日期│97年6月6日 │97年6月6日 │97年9月9日 │97年9月9日 │ ├─┬──┼───────────┼───────────┼───────────┼───────────┤ │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5146號 │97年度毒偵字第5146號 │97年度毒偵字第8787號 │97年度毒偵字第8787號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3417號 │97年度訴字第3417號 │97年度訴字第5413號 │97年度訴字第5413號 │ │實├──┼───────────┼───────────┼───────────┼───────────┤ │審│判決│97年9月5日 │97年9月5日 │97年12月31日 │97年12月31日 │ │ │日期│ │ │ │ │ ├─┼──┼───────────┼───────────┼───────────┼───────────┤ │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3417號 │97年度訴字第3417號 │97年度訴字第5413號 │97年度訴字第5413號 │ │判├──┼───────────┼───────────┼───────────┼───────────┤ │決│確定│97年9月26日 │97年9月26日 │98年2月2日 │98年2月2日 │ │ │日期│ │ │ │ │ ├─┴──┼───────────┴───────────┼───────────┴───────────┤ │備 註│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 │ │年度訴字第341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 │年度訴字第541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 └────┴───────────────────────┴───────────────────────┘ ┌────┬───────────┬───────────┬───────────┬───────────┐ │編 號│ 五 │ 六 │ 七 │ 八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罪日期│97年8月15日 │97年8月14日 │97年6 月16日為警採尿時│97年6 月16日為警採尿時│ │ │ │ │起往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8522號 │97年度毒偵字第8522號 │97年度毒偵字第5923、59│97年度毒偵字第5923、59│ │ │ │ │ │24號 │24號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5289號 │97年度訴字第5289號 │98年度審訴字第337號 │98年度審訴字第337號 │ │實├──┼───────────┼───────────┼───────────┼───────────┤ │審│判決│97年12月31日 │97年12月31日 │98年4月17日 │98年4月17日 │ │ │日期│ │ │ │ │ ├─┼──┼───────────┼───────────┼───────────┼───────────┤ │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5289號 │97年度訴字第5289號 │98年度審訴字第337號 │98年度審訴字第337號 │ │判├──┼───────────┼───────────┼───────────┼───────────┤ │決│確定│98年4月1日 │98年4月1日 │98年5月18日 │98年5月18日 │ │ │日期│ │ │ │ │ ├─┴──┼───────────┴───────────┼───────────┴───────────┤ │備 註│附表編五、六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 │附表編號七至十所示之罪,前經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 │ │年度訴字第528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337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 │ └────┴───────────────────────┴───────────────────────┘ ┌────┬───────────┬───────────┐ │編 號│ 九 │ 十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罪日期│97年7 月24日為警採尿時│97年7 月24日為警採尿時│ │ │起往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5923、59│97年度毒偵字第5923、59│ │ │ │24號 │24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337號 │98年度審訴字第337號 │ │實├──┼───────────┼───────────┤ │審│判決│98年4月17日 │98年4月17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337號 │98年度審訴字第337號 │ │判├──┼───────────┼───────────┤ │決│確定│98年5月18日 │98年5月18日 │ │ │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