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56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執聲字第1017號、99年度執字第3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肆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肆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