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19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